(四)初录为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专业要求的考生可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

    (五)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均计入总分。

    (六)艺术类中艺术设计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照文化课 60% ,专业课 40% 的比例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以破格录取。

    ( 七 ) 艺术类舞蹈学专业考生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

    (八)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依学生所学专业的类别(非参加高考时的考生类别)划定为:理工类 10000 元 / 学年;管理类 10000 元 / 学年;文史类 8500 元 / 学年;艺术设计类专业 12000 元 / 学年,艺术舞蹈类专业 15000 元 / 学年;建筑学专业为 11000 元 / 学年;住宿费 1200 元 / 学年。

    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其中建筑学、土木工程、艺术设计专业、环境工程类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 , 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年度奖学金,奖金额度为 3000 元至 500 元不等。对已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设有 2000 元至 500 元额度不等的新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对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实行专项奖励和资助,不鼓励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 , 发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2006)2 号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29-82628201 82628222 82202223

学院招生传真: 029-82628205 029-82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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