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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院长办公会 2005 年 12 月 13 日通过 )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函【 2005 】 71 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学生缴费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始前一周的周六和周日为学院集中办理学生缴费注册日,学生需到学院指定地点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在各班办理注册手续;各班级在第二周内将注册学生名单报送学籍部,学籍部会同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对注册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注册的学生名单,并在第三周内向全院公布。
第二条 对开学两周内(实习学生回院后两周内)无故不缴费注册的学生,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名单由各系上报学籍部,经学籍部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毕业班的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九学期)应办理完学费清理手续,对无故不清理欠费的学生,教学部不安排其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对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学生明确按时缴纳学费和注册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应使学生清楚地了解,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缴费上学是学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正常的学生学费是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来源,也是学生完成学业重要的物质保证,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籍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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