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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通识课程选修暂行办法

( 2005 年 12 月 8 日修订)

     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和自己的学习能力、兴趣及爱好按学期选课,也可跨专业、年级及跨校选修课程。

     第二条 教学部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授课时间、选课容量等信息,并负责组织学生选课。

     第三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得随意退、改选,如确属选课不当或其他原因需要退、改选时,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到教学部办理退、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学生自行改选,所改选课程无效;自行退选,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在排课中尽量使通识课与其他课程在时间安排不发生冲突,学生选修的课程如与必修课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 任课教师可到教学部领取选课学生名单,根据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勤、授课及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学部。一门课程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该门课程停开,由班级通知学生另选其他课程。

     第六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可随下一期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由学生自行决定。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通识课考核成绩均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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