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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开展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与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保持一致。鉴于华清学院在招生、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特点,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要申请学士学位,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在良好及其以上,同时,还应参加并通过由校本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校本部规定的其它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一般不少于三门: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四条 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 2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 3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4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其以上;
( 5 )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 6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1.5 ;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1 。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 2 )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 3 )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处分者,但对在 1-3 年级(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 1-4 年级)受过记过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2 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1.5 ;均可考虑授予学位;
( 4 )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但对在 1-3 年级(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 1-4 年级)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3 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2.5 ;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 5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 6 )学位申请者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其他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六条 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华清学院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开展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申请,并共同签署开展授予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协议。校学位委员会将签署的协议书报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
( 2 )华清学院的本科生,应在第四学年开始时,根据华清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华清学院提出授位申请。有华清学院在第七学期(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第九学期)未向校教务处上报推荐者名单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等档案材料,第八学期(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第十学期)上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 3 )校教务处对申请者资格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 4 )核查通过后,学位申请者需参加由校本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校本部规定的其它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 5 )校教务处按照本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将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校本部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总表及必要资料由教务处负责存档。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